第十七次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0日以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钟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2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 (人民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5月14日在白宫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讲话时表示,在美中贸易争端紧张局势加剧的背景下,美国消费者可购买越南和不被征收关税的其他国家的产品。 在与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举行会谈时,唐纳德·特朗普总统强调,目前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6000亿美元,但从美国进口额仅达1000亿美元
卫计委、发改委等部门7月15日发布《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及《关于进一步加**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七次部际联席会议中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 《要点》共分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行业纪律建设4部分
1月10日至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广东省委会副主委、我校副校长黎锦城出席了会议,聚焦社会经济民生热点问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1月10日上午,政协第十三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启首场“委员通道”
卫计委、发改委等部门7月15日发布《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及《关于进一步加**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七次部际联席会议中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 《要点》共分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行业纪律建设4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2020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任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 决定任命托乎提·亚克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决定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吐逊江·艾力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厅长,决定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