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176000.00元
2017年上半年,“买房”、“地铁”、“高架”、“文化古城”等成为最能描述洛阳发展的关键词。而在这其中,“买房”俨然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楼市开始回暖,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等核心区域诸多楼盘开始呈现热销态势,而以往不被关注的伊滨区、高新区等板块,也成为洛阳楼市新的爆发点
作为个人信誉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完税凭证在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有很多纳税人并不知道可以获得完税凭证这回事儿。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复杂的手续也让想办完税凭证的人望而却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的公告》等文件精神,整理了近期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以便缴费人参照执行。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的险种及执行期限?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事实上,新一轮的实地督查已经启动。工信部介绍。5月17日到19日,工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核查组,检查江苏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7家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数据、产品库存等情况,到生产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测
关于印发《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2008〕45号) 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精神,制定了《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与“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虽一字之差,但差别较大——补税具有一定的“不合规、违规”的含义;征税则是一种正常的、常规的管理方式。从“补税”到“征税”,明晰了特许权后续管理的定性问题,有利于减少企业税务合规性的争议。 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后续申报方式进行了明确,增列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为9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