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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志毅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志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50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9952.1元、利息1322.74元、分期手续费2013.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1.53元,并支付从2021年0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