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运输委员会,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建筑类资质审批效率,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决定对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附件类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二)强化事后监管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档案馆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1个“小目标”、8项任务清单、3方面保障措施……日前,国办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速和深化“最后一公里”政务公开工作。 这份专项文件聚焦基层政务公开多个领域的实际问题,从监督导向逐步向服务导向转变。多项要求直指工作中的痛点难点,且更具可操作性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告首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单,海南省的三亚崖州中心渔港、琼海潭门渔港、万宁港北渔港、万宁乌场渔港等4家渔港入选。全国共有66座渔港入选首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渔获物定港上岸是农业农村部为实施渔港振兴战略,切实强化渔获资源产出管理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施行渔获物定港上岸,以及建立配套的渔获物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措施,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闭环管理,实现海洋渔业绿色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生育是上天赋予女人的一项特殊使命,而对于生育来说,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为了打破女人生育能力受年龄限制的束缚,“冷冻卵子”出现了。 而现在关于冻卵,在我国还在禁止单身女性不得施行冻卵时,有些海外国家是被允许的,比如泰国。因此,在人们看不见的地方,还没有注意的地方,“泰国冻卵”已经火到爆了,泰国知名记者在冷冻自己的卵子后说道;“当你获得跟男性一样近乎无限的随时生育能力时,你会发现,跟那些让女性静候灵魂伴侣的心灵鸡汤相比,冷冻卵子才是切实的让你随心寻找真正适合自己那个人的有利支撑!”这或许也是国内很多精英女性的心声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藉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简称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我国于105年7月27日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建立营利事业CFC制度,并经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 该局说明,自112年度起我国营利事业持有符合CFC定义之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且其外国企业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门槛规定,则该我国营利事业为营利事业CFC制度之适用对象,应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至前揭豁免门槛则指“CFC于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或“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以下同)700万元以下”,而针对前述700万元之豁免门槛,若CFC在1会计年度之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计算700万元之豁免门槛时,应按营业月份占全年比例计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