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华
芦珊,女,副主任医师,毕业于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 从事心血管内科工作17年,擅长心血管内科疾病的诊治,如高血压病、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各类型心律失常、瓣膜性心脏病等,在心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及危重症的诊疗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发表国家级医学论文十余篇,参与省级和国家级科研课题3项,参与编写医学著作2部
其他题名:给现代人的气功导引、中医经络和生活哲学入门书 养生就看这一本正确的观念决定你的健康 给现代人的气功导引中医经络和生活哲学入门书 在中国传统人天合一整体观的指导下,具有中华特色的精神锻炼,已为全体人类的永续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其一,总结出了“法于阴阳,和于术数”,达到“深根固柢,长生久视”的规律和方法;其二,提高了人类智慧融汇贯通的能力。朱子的“格物”、王阳明先生的“心学”为其中佼佼者;其三,觉悟生死,解除了人生因此而产生的恐惧和困惑。《庄子》养生观的创立以及此后佛学东渐的成就,相交辉映,贡献尤大
简介: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曾任皮肤科主任。主要从事胶原病(红斑狼疮)的医疗与科研工作。曾任中华医学会广东省皮肤病学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常委顾问
于小千,男,65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主任医师。1968年参加工作,历任北京市海淀医院副院长、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北京市海淀医院院长,2004年任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局长,2005年任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并主持全面工作。2006年任北京医师协会常务理事;2007年任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医院管理杂志编委;2008年任北京医学会副会长、2009年任北京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2012年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2014年10月任中华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
擅长:贺小宁:主任医师,教授,1990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口腔医学院(学制六年),获得宁夏医科大学医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华口腔医学会全科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容学第六届美容牙科学组委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牙颌颜面医疗美容分会第一届理事,宁夏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宁夏医学杂志特约审稿专家。曾任中华口腔医学会全科专业委员会第一、第二届委员,宁夏口腔医学会第一届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张佩如男,1972年12月生,重庆医科大学毕业,学士,1998年7月参加工作,副高职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所长,中国防痨协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2年任四川省防痨协会秘书长,2013年任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分会预防控制学组委员,2014年四川省医学会呼吸专委会感染学组委员。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涂阴肺结核患者免疫治疗干预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结核病流行与干预模式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行"三位一体"新型服务模式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的影响(省卫计委立项)等科研课题,近三年发表论文4篇,组织编写出版著作一部,四川省结核病流行病学重点学科建设责任人员。
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医学博士、心理学硕士和法学学士学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从事中医学教学、医疗和科研三十余年,致力于中医方剂学的理论和临床研究,在中医方剂学理论研究和文献整理领域有很深的造诣,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方剂学带头人,任中华中医药学会方剂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消化病分会名誉主任委员、中华中医药学会仲景学术传承与创新联盟理事长、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仲景传承与创新专业委员会会长。许二平教授现为河南省仲景方药现代研究重点实验室主任;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0余项,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8项,其中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主编或参编《方剂学》等20余部教材
专业特长: 擅长心律失常的诊断和治疗、射频消融及心内起搏器植入、起搏器程控、电生理诊治、高血压和冠心病诊治等。 从事心内科临床工作二十余年,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原解放军昆明总医院(43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昆明医学院兼职副教授,医学学士
7月11日,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消息,我国著名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会分会常务委员、嗓音学组组长肖水芳教授,2022年7月10日因病医治无效于北京逝世,享年六十岁。 肖水芳,医学博士,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耳鼻咽喉一头颈外科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睡眠研究中心副主任。 任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常务委员、嗓音学组组长,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医师协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内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住院医规范化培训考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