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动性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其投资之范围主要为中华民国境内之短期票券 (国库券、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公司及公营事业机构发行之本票或汇票、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短期债务凭证) 、有价证券 (公债、普通公司债、次顺位公司债、金融债券、次顺位金融债券、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发行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信托受益证券、经金管会核准于国内募集发行之外国金融组织债券)及存放银行、承作附买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价证券)。本基金运用于银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债券附买回交易之总金额需达本基金净资产价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新华社曼谷3月18日电(记者王亚光)泰国开泰银行高级副总裁蔡伟才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硅谷银行关闭事件暴露美国银行业存在的风险,间接影响不可低估。若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其影响范围将不断扩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蔡伟才认为,尽管硅谷银行在业务规划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但引发此次危机的外部原因在于美联储为抑制通胀持续激进加息,导致硅谷银行持有的债券等金融资产价格不断下跌,出现巨额账面损失
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金融事业部, 成立了由本所负责人、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专家担任团队带头人,并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良好业务素质的律师而组成的金融事业部,致力于以专业精湛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从业经验,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我所金融事业部团队先后担任多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参与谈判、设计担保结构、银行合规性法律咨询、银行不良债权诉讼、执行等。此外,我们的日常业务还包括为银行金融机构准备贷款文件和为融资方就现金借款、项目融资、建筑设施抵押贷款等准备融资担保文件
郑培合律师(司法部律师注册号:16101199310396310),男,44岁,法学本科毕业,1989年在公安机关工作,1992年开始在西安正大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7年转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继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拥有陕西省劳动人事厅颁发的《劳动仲裁员证书》。 曾同时担任陕西省、西安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现担任西安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
安邦系险企原保费收入下滑 幅度均超过40% 2018年,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同比下滑幅度均超过40% 曾经总资产达2万亿、在国际上并购四方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集团),自2018年2月23日被原中国保监会接管后,展开了一场“瘦身运动”。 伴随着资产处置密集进行,安邦系险企2018年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也明显下滑。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的2018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数据,标点财经研究院近日联合《投资时报》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进行了排名和分析,并推出《2018险企保费收入榜》
继券商之后,基金也获得了参与国债期货的入场券。 近日,中国***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十四条,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参与程序、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三是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五是引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六是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由于黄金有价值高、稳定、易于分割携带等特点,所以被称为硬通货。黄金具有稀有性,使得黄金十分珍贵,而黄金的稳定性使得黄金便于保存,黄金在金融资产中具有内在价值。马克思曾言,货币天然不是金银,金银天然是货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本公司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现行城市或地区启动实施。此前,根据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兴业银行已成为首批取得个人养老金业务开办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当天,该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上线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