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深圳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整体市场规模快速扩张,大量的资本流入,产业链中相关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市场竞争也逐渐由缓和走向激烈。现阶段,深圳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生产企业有百余家,其中整车生产及研发企业有近十家,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更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龙头企业。并且,依托深圳市较为发达的科技水平,其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也在不断完善,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模的快速扩张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从2022年新交规推出来之后,对于车辆年检方面有很多的新规定,那么私家车多久年检一次呢? 根据新规,如果是6年内的私家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即不需要上线检验,但需要每两年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可以去车管所或者交管12123领取。 私家车在第6年到第10年的时候,可以每两年在线检测一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第10年
财政部高度重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功能,目前已建立了对节能节水、再生、新能源等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研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将符合政策要求的CNG、lng汽车等天然气清洁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 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替代燃料汽车,鼓励天然气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
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应交税费—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房产税,应交税费—车船税等。 扩展问题一: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设置有哪些? 您好,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
2023年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本批次中, 新能源汽车共列入428个车型,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进入29个;纯电动商用车进入340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进入23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进入36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予以公告。 五部门丨到2025年 京津冀等沿海港口利用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达到80% 工信部公示申报第369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含新能源车)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36批)拟发布内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3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9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325个,其中汽车产品1924个、摩托车产品398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
导读:在会计上对于企业在经营中所产生的税费进行核算的主要有两个科目.一个是应交税费的科目一个是税金及附加的科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税费来设置二级科目那额税金及附加需要设置二级科目吗?请看下文. 要不要在"税金及附加"下设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明细科目这要看你们企业是否经常发生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情况企业不需要在"税金及附加"下设置明细科目但企业经常发生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不一致的业务从企业管理的需要出发也可以在"税金及附加"下设置明细科目.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收取客户预收款的情况下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其视为收入要交纳附加税.因为会计不确认收入因此附加税就不做会计处理只有"应交税费"进行会计处理."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它是按照会计立场进行核算口径与税法不完全一致;"应交税费"是会计站在税务立场进行核算口径与税法完全一致. 企业应当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金及附加需要设置二级科目吗?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在税金及附加的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最特别的一个税种就是印花税了它是不能在应交税费的科目下核算的.
2007年5月16日到5月17日,全国部分省市地方税税源监控系统平台试点推广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我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研发的“地方税税源监控系统平台”在会议上进行了演示,受到了总局领导和与会代表的称赞和表扬。 这次会议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持召开的
国家和部委层面支持新能源公交发展的相关政策解读(2018年至2019年) 在众多交通运输方式中,大运量的、惠民便民的新能源公交不仅承担了公共交通职能,而且具备清洁低碳的环保优势,得到政府、行业的高度重视,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样本。近一年来,国家和部委层面就密集出台多项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公交发展。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提出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
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46万元,同比增长9.09%。其中:税收收入3079万元,占比76.1%。 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增值税下降5.54 %;企业所得税下降5.49%;个人所得税下降4.59%;资源税增长7.45%;城市建设维护税增长3.35%;房产税增长31.25%;印花税增长106.25%;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17.78 %;车船税增长19.20%;耕地占用税下降38.46%;契税增长8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