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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12年1月17日台教国署学字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12年1月17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120004441号函办理。 二、查旨揭儿权计划内学校实施情形将列一般性补助款考核项目,惟前述考核指标尚未公布,爰请贵校预为规划办理下列事项,以符指标要求: (一)儿童权利公约议题融入学校课程,全县需达95%。 (二)校内人员应受儿童权利公约教育训练并实施前测及后测,请参阅资源列表(附件二): 1、学校行政人员(含员工):受教育训练2小时,总人数需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