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
10月10日,由北京市法学会主办,北京市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市工商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召开。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谢安平教授主持会议,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秀海介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制定的背景、进展及意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王万华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教授、吕来明教授、赵颖副教授、董彪副教授、向良喜博士等与会专家肯定了《规定》立法的必要性,并从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用语的规范性、法律实施的可行性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就进一步完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中国经济周刊》,难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有了具体的时间表。8月27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透露,对于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资源部的总体安排是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而十余天前的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近期,澄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召开澄城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听证会。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听证会设21名听证会参加人,具体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2、以自主报名和消协推荐相结合,产生群众代表12人; 6、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各推荐1名; 7、城关街道办、庄头镇政府代表各1名; (一)报名时间:2022年7月7日至 7月13日。 推荐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推荐单位下载报名信息表(点击附件下载),于2022年7月13日前将参加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函告澄城县发改局(价管股)
今后,武汉市主干道临街的殡葬用品或将退出市民视线。记者昨从武汉市法制办获悉,该市将修订《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目前已公示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本月11日前提出修改建议。 根据公示的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域内公墓应当建在荒山脊地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根据会议意见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在提请市法制办审查的同时,从即日起在委员会内部试行,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此之前已通过设计方案核查,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仍按原设计方案实施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电子政务是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电子政务作为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形态,是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是加强政府监管,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
8月11日下午六点左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官方微博@南京鼓楼警方 发布消息称,8月11日14时许,一男子在中山北路550号附近坠楼。民警接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处置,后经120确认,该男子已死亡。 事发现场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