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
郝彦菊、石昌弘对郝彦菊、石贵清坐落于忻师南巷北文苑小区2幢2单元13层005,建筑面积为114.12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WY-221302)的不动产申请继承登记。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 如对该申请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比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的例如增值税的减免附加税的减免.但是这些税费的减免都是要满足一定的前提的.根据最新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吗?对此一些是可以减半的还有一些是直接免征的.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包括从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吗?根据最新的规定在2020年4月份的时候出台了关于印花税的新规定印花税涉及到资金账簿的是可以减半征收的但是其他的账簿是可以直接免征的哦!除此之外一些购销合同也是可以享受到优惠的.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国务院总理***10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会议指出,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
1个“小目标”、8项任务清单、3方面保障措施……日前,国办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速和深化“最后一公里”政务公开工作。 这份专项文件聚焦基层政务公开多个领域的实际问题,从监督导向逐步向服务导向转变。多项要求直指工作中的痛点难点,且更具可操作性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一、本规范的执法主体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范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本规范适用于对《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的监督执法活动。 二、制订本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邯郸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答:《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
领导,您好!我们单位属于郑州经开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在想办理变更法人的事情,我们的材料交给经开区民政局,经开区民政局交到郑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给打回来了,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先变更法人,市民政局才给办理,然后我去市卫健委办理医疗机构法人变更,市卫健委说民政局先办理变更,他们才受理变更,现在市民政局和市卫健委不给我办理变更法人的事情。我想问一下,到底是应该市民政局先办理还是市卫健委先办理法人变更?望回复,谢谢! 亲爱的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您所反映的“民办非营利的医疗机构变更法人的问题”今年我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豫发改社会〔2019〕404号),其中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人变更的事项进行细化,对您咨询事项,我委高度重视,并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进行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