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000139
国际交流中心2
依教育部中华民国106年4月17日台教高二1
国际交流中心2 依教育部中华民国106年4月17日台教高(二)1060050339号函办理。 一、依据本部青年发展署106年4月10日台教授青字第1060000139号函办理。 二、为使学生能在具备正确认知及安全环境下至国外体验学习,请学校留意以下事项: (一)强化向学生宣导赴海外留游学或实习时应注意之安全事项,学校并应落实办理留游学业者相关查核,以避免学生因误选留游学代办业者或实习机构,而有诱导犯罪或违法工作之情事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