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中心2
依教育部中华民国106年4月17日台教高(二)1060050339号函办理。
一、依据本部青年发展署106年4月10日台教授青字第1060000139号函办理。
二、为使学生能在具备正确认知及安全环境下至国外体验学习,请学校留意以下事项:
(一)强化向学生宣导赴海外留游学或实习时应注意之安全事项,学校并应落实办理留游学业者相关查核,以避免学生因误选留游学代办业者或实习机构,而有诱导犯罪或违法工作之情事发生。
(二)强化一般学生法治教育,加强宣导毒品防制观念,以建立学生正确法治意识,保障其自身权益与安全。
三、如有相关疑义,请迳洽本部青年发展署承办人杨壹钧(连络电话:02-77365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