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宁区财政局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预算法》规定,在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20日内,江宁区财政局及时将《关于江宁区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的报告》等区本级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的表格样式向社会公开2018年部门预算。 与2017年相比,今年预算信息公开在内容上有所拓展:政府预算草案新增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表;进一步细化公开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先行试点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市容养护、小学游泳教学等重点支出专项随部门预算一起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增加预算主管部门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数量,从2017年的3个增加到4个
江宁区财政局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预算法》规定,在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20日内,江宁区财政局及时将《关于江宁区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的报告》等区本级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的表格样式向社会公开2018年部门预算。 与2017年相比,今年预算信息公开在内容上有所拓展:政府预算草案新增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表;进一步细化公开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先行试点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市容养护、小学游泳教学等重点支出专项随部门预算一起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增加预算主管部门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数量,从2017年的3个增加到4个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汇总(8月17日-8月3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1、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127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31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0〕613号) 1、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320号)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因洪涝地质灾害影响贫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村电〔2020〕37号) 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1、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1、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打假办发〔2020〕3号)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7号) 1、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70号)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联合制定的《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金融业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对《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共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资金的部门管理职责、支持方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使用及申报审核拨付流程、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流程再造,创新资金兑现方式
新华社深圳10月9日电:深圳市政府8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在五年内将拿出55亿元用于总部企业的各种奖励。这则消息一报道,带来一定反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扶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行《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日实施期满。 3.《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影响,稳定和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力,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下简称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以下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扶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行《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日实施期满。 3.《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近期,隶属于经济发展部的妇女企业基金会发布了一项最新措施,旨在通过发放贷款补贴支持女性创业。 该项措施的政府援助金额约为2亿欧元,其中包括2021年预算法中的4000万欧元和PNRR(国家恢复和复原计划)内的1.6亿欧元和构成。 一项政府为支持女性创业的援助政策,用于女性独立开店个体经营,例如工业、手工业、农产品加工、服务、贸易和旅游等领域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