矸石
翻斗式矿车为煤矿井下重要的运输工具,矿山轨道运输的专用车辆。为适应井下巷道狭小的条件,外形尺寸紧凑用来运送煤炭及矸石,由于绞车及电机车牵引力以及牵引绳能力的限制,所以被牵引矿车数量有限。如果想让翻斗式矿车更好,我们该怎么优化它的性能呢?下面的文章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一 起来看看
煤泥泛指煤粉含水形成的半固体物,是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一种产品,根据品种的不同和形成机理的不同,其性质差别非常大,可利用性也有较大差别,其种类众多,用途广泛。这类煤泥在国外一般是一种废弃物其性质与洗选矸石或中煤类似。因煤质不同浮选煤泥的品质有较大差别如淮南的气煤浮选工艺的抽出率只有30% ~40%这种煤泥灰分比较低煤质与洗中煤比较接近;平顶山的煤是肥煤或1/3焦浮选精煤的抽出率可达70%~80%浮选尾煤的灰分就较高煤质与洗选矸石接近
生态二氧化硅透水砖也可以变成生态砂基透水砖,是一种新型的材料制成的透水砖,采用一种新的方式打破水体表面张力完成透水过程。解决了抗冻性、透水性和保水性不能同时达到的问题。那么这种生态硅砂透水砖除了透气性好还有什么其他的优点呢?让网络小编给你简单介绍一下
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启动的“清废行动2019”,主要持续聚焦长江经济带,对沿江11个省(市)所辖126个城市通过卫星遥感解译等方式进行摸底排查。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向四川省交办了4批次,共287个疑似问题点位。(包含卫星解析270个,**问题17个)
在介质粉行业中,大家会听说重液和非重液两类产品,小编在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下: 重介质粉选煤依所用介质不同,可分为重液选煤和重悬浮液选煤两大类。 重液是指某些无机盐类的水溶液和高密度的有机溶液。重悬浮液是由加重质(高密度固体微粒)与水配制成具有一定密度呈悬状的两相流体
近几年来,粉碎设备出产技术在国内日益成熟,目前,我们恒通机械出产的各种型号粉碎机的质量已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业界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拥有了一批稳定的客源,此中煤矸石粉碎机在市场上的反响非常好。作为出产厂家,我们一直都是凭着当真负责的态度做生意,目的就是为了给大家带来更优质,更实惠的粉碎设备。 煤矸石粉碎机作为我们恒通机械的主打产品,肯定是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例如:外观精良完美、质量可靠、出料粒度细、产量大效率等
本产品适用于煤矿井下综采、高档普采或一般普采工作面的顺槽运输,也可用于巷道掘进运输的连续运输设备。用于顺槽运输时,尾端刮板转载机与工作面运输机相接;用于巷道掘进运输时,机尾配带式转载机与掘进机相接。主要用于各种工矿企业输送煤炭及矸石,也个可用于输送其它物料
本报讯(都市新闻记者王奇)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明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生态环境等八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让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恢复。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修复目标水平,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措施。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自行修复的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擅自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违法排污、不按调度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本报讯(都市新闻记者王奇)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明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生态环境等八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让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恢复。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修复目标水平,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措施。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自行修复的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擅自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违法排污、不按调度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本报讯(都市新闻记者王奇)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明确,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破坏生态环境等八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让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恢复。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修复目标水平,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措施。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自行修复的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水产及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擅自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违法排污、不按调度方案下放生态流量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