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障具有与时并进之发展性格,国内人权法不应止于初级之个人人身自由保障为满足,并应关心国际人权保障之最新趋势,以免悖离国际人权发展方向。再者,国际人权保障既以“国际法”形式进行保障,则各缔约国即有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履行人权保障之法律义务。故人权保障不再只是内国之司法裁判、立法裁量、及国家政策问题,更深及在国际社会中是否忠实履行国际法义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