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障具有与时并进之发展性格,国内人权法不应止于初级之个人人身自由保障为满足,并应关心国际人权保障之最新趋势,以免悖离国际人权发展方向。再者,国际人权保障既以“国际法”形式进行保障,则各缔约国即有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履行人权保障之法律义务。故人权保障不再只是内国之司法裁判、立法裁量、及国家政策问题,更深及在国际社会中是否忠实履行国际法义务问题。因此在两公约生效具国内法效力后,国内刑事法规与国际人权法冲突势必日益增多。则现行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接轨时,有那些国内法应予增补修订?当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适用发生冲突时,或其解释与国内法规不一致时,司法实务应如何适用、解释国际人权法,以符国际人权保障义务?凡此皆是两公约实施后,我国司法实务上急需正式面对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