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8年7月17日9点多,原告受邀去被告刘凯开设的酒店处聚餐,饭后,原告要离开被告不让离开,后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眼钝挫伤,该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件办理: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原告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集资诈骗等几类案件管辖受理标准的意见》(2015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经共同协商,于2014年1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集资诈骗等几类案件管辖受理标准的意见》,个人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案,将由市中院直接审判。《意见》同时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项等刑事犯罪的公诉、立案、审判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近年来,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盗窃以及涉毒犯罪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
(2023)肇鼎法技鉴字第14号:对被执行人广宁县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得月楼二幢301-312、401-412、501-512、601-612、701-705号房,共53套房产予以评估。 机构于2023年3月26日下午16时前自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报名参加摇珠,逾期不报名将视为放弃本次摇珠资格; 2、中签机构序号说明:中签1为选定机构,中签2为备选机构。 3、请当事人届时上网查看,随机选择机构的结果我院不再另行通知; 4、摇号结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工作公示”栏进行查询; 5、查看摇号过程,可点击公告下方“查看摇号过程”按钮进行查看
会议研究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阎红心副主任曹法英、张志超、高继海、王文娟及党组成员黄东山出席会议。常务副主任宗家邦主持会议
新华社天津8月11日电 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完成收受。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
逐日一“典”丨什么是物业服务条约?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行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逐日一‘典’”栏目,天天带你读一**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九百三十七条
本文摘要:11月20日上午,钟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演唱法庭到该县石龙镇黄颈冲村的虞某某家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不送未成年人上学而引发的“官告民”案件。由于本案被告虞某某身患疾病,行动不便,法官贯彻司法乡里原则,要求到其家中开庭审理案件。原告石龙镇人民政府诉称,今年15岁的虞某本不应就读于初中三年级,然而今年秋季开学后虞某就离家出外打零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四款规定,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埇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胡长军的区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范永的区人民法院符离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左辉、李琦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6月10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作出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的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3月15日上午,在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珙县双三公园,开展“提振消费信心”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珙县法院干警向广大群众发放了《3.15消费者权益日知识手册》;对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讲,引导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并结合审判实践中消费者**纠纷中常遇到的上当受骗、质量问题、售后保障、商家霸王条款等问题,对现场群众进行详尽解答,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观,实现科学、理性、安全消费。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珙县法院共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资料2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50余人次,既为消费者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更为群众提供了贴心、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依法**意识,实实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