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终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6月28日,商务部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实施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6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调整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吡啶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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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本学期围绕学校工作总体目标,团结依靠各教研组及全体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开拓创新,务实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教学常规管理,推进了专业内涵建设,增强了服务意识,圆满地完成了学期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现将本学期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是认真抓好了教师教学计划、备课、上课、作业等教学各个环节的检查。本学期学生作业1次,有记录、有汇总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教务处本学期围绕学校工作总体目标,团结依靠各教研组及全体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开拓创新,务实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教学常规管理,推进了专业内涵建设,增强了服务意识,圆满地完成了学期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现将本学期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是认真抓好了教师教学计划、备课、上课、作业等教学各个环节的检查。本学期学生作业1次,有记录、有汇总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体育系、附属体校、各相关部门: 教学检查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教学过程监控,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新学期开学后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决定开展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暨第二学期期初教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7月1日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