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终
苏政办规〔202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2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浙自然资规〔2023〕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科发规〔2023〕1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更好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农规〔2023〕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持续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资发〔2023〕18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4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
教务处本学期围绕学校工作总体目标,团结依靠各教研组及全体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开拓创新,务实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教学常规管理,推进了专业内涵建设,增强了服务意识,圆满地完成了学期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现将本学期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是认真抓好了教师教学计划、备课、上课、作业等教学各个环节的检查。本学期学生作业1次,有记录、有汇总
高级艾玛舍勒保持忙碌而covid-19期间呆在家里。席勒的戏剧与她的狗以外。 它已接近三月底,你完成了你的第二个三个月期终考试后离开学校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2年第69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7年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次期终复审案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分为政府调查问卷、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四类(见附件)
1、深入推进和贯彻“二期课改”的精神,以新的教育思想和课程理念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探索有效教学的新模式。 2、针对近年来中考命题的变化和趋势进行研究,收集试卷,精选习题,建立题库,努力把握中考方向,积极探索高效复习途径,力求达到减负加压增效。 1、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交流、合作、讨论的方式,积极探索,改进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质量,逐步形成正确地数学价值观
中美开打贸易战,而且美国还想追加关税2000亿,这下彻底惹怒了中国,商务部将奉陪到底。于2018年7月11日起,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对美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是对美国最好的反击,期限为5年时间,将对美国进口非色散位单模光纤的公司进行不同的征收反倾销税,康宁公司、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其他美国公司等
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VC)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 2014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11月2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