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企业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修改决定》公布后,***在官网发文称《修改决定》进一步夯实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意义重大。***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撑上市企业股份回购行为
2022年6月10日晚七点,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新闻本科生党支部在腾讯会议上召开支部大会。18、19、20级党小组共39人参加。 大会伊始,讨论毕业生预备党员的转正事宜
● 4月7日,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张鹏任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世环为公司高级顾问。 ● 6月18日,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正成立。 ● 1月,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迁址到新世界写字楼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华自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三季报》”),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补充期间(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出具日至2022年9月30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更新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予以重复说明
关于召开2022年度业绩发布会的公告 [2023-03-20]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3-0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03-01]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3-02-10]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01-13] 关于高管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2023-01-02] 关于召开2022年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2-11-21] 关于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公告 [2022-11-1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07-11-06)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2007-10-26)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07-10-26)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07-08-29)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2007-08-29)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07-07-13)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2007-07-0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2007-06-29)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07-06-29)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广州至坪石段铁路运输业务及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进展公告(2007-06-29)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7-06-29) ·广深铁
留存收益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其计算方法是: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类,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2011年9月27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资函〔2011〕203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义乌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华统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8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1年10月26日,经创立大会决议,全体发起人同意将华统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华统股份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调整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安排、发行申购办法、发行询价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2、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其他各种公告或协议等;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4、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可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具体投资安排、募集资金注资方式等进行适当安排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锁定的相关事宜; 8、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作相应调整; 9、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发行、上市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