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华自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三季报》”),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补充期间(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出具日至2022年9月30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并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更新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予以重复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