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一九九七年八月,时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烈显伦,在旧金山举行的国际法律会议上发言表示,他很庆幸他没有施行公义的责任,作为法官,他宣誓承诺的只是to administerjust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不是抽象的公义,而是现行法律定义之下的公义。抽象的公义太难了,往往流于主观,陷于争论。法庭只需不偏不倚,按照现行法律裁断哪一方得直。
他说得没错,法庭不是辩论公义的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场合。无论法律是否完美,法庭也须如实照样实施,因为法治的基础是法律必须明确和事先宣告,令人知所行止。
可是,法律不但不能漠视公义,法律根本就须为公义服务。当公义被不公平的法律扭曲或损害,人们就要检讨法律,寻求改革。的确,关于社会公义的辩论,主要是在法庭以外进行,但法庭有重要角色。法庭在实施现行法律的时候,有责任避免对法律作不符合公义原则和目标的解释,若无法避免,便要指出法律的缺陷,交由社会讨论,而非为恶法护航,或以“不谈政治”之名,蒙眼对公义。
最近,已退休的烈显伦公开表示,法庭理应依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判案,不管“决定”是否法律,若以“一地两检”违法而喝停一条昂贵的铁路,那就是“暴政”——他忘了法庭只是裁断法律,施政是他人之事。事隔二十年,证明始于放弃公义,必然终于放弃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