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海上行动通讯业务标识管理办法》3件规章因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予以废止
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时间为2022年9月8日至10月7日。 意见征集期间,公众和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是()
为促进丰台区建委法治机关建设,全面提高丰台区住建委法治管理能力,打造一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构建法治机关新格局,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2日由综合执法大队和法制科联合组织全委党员干部以“线上线下”双结合的方式开展为期3天的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住建委执法总队的相关领导和住建领域的优秀律师开展专题培训。各位专家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采用“政策先行,案例深入,总结提升”的模式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法》的法规解读和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化制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培训,并通过现场问答的形势巩固培训成果,确保每一名干部领会培训内容,每一名执法人员懂执法、会办案
内容概述:邹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确定,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区级机关和组织予以公布。一、法定行政机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常州市钟楼区发展和改革局常州市钟楼区教育局常州市钟楼区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019年7月,某市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安全达标15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三级得5分,二级得10分,一级得15分。提供达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最终,21家供应商中标
《开远市人民****关于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已经市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开远市人民****关于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正式文本) 为规范管理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停放秩序,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开远实际,经市人民****研究决定,在开远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或临时停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指定停车区域内。 二、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时,车身应与道路垂直,车头统一朝向机动车道,保持有序停放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全局干部依依法履职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3月9日下午,市经信局邀请法律顾问尹现波开展《行政处罚法》专题培训,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学习。 尹律师围绕“职权主体合法、调查清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四个方面对《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会后,相关业务科室就结合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2〕5号) 2022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天山油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天山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自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油气回收装置内的活性炭没有进行过更换,且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20日该油气回收装置没有正常使用,存在储油储气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