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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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执法主体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释字775号解释之二:违宪范围何在? “惟其不分情节,基于累犯者有其特别恶性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于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为人所受之刑罚超过其所应负担罪责之个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过苛之侵害部分,对人民受宪法第8条保障之人身自由所为限制,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从这段解释文来看,违宪的情况是这样的: 不分情节,只是因为累犯有特别恶性或对刑罚反抗力薄弱,而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案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没有情堪悯恕可以减刑的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一、严格按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违法行为种类、适用条件、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禁止超越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行为,对因不规范适用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豫医保办〔2022〕11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2〕1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2〕2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2〕9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1〕76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1〕3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部分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1〕6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1〕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医保办〔2019〕45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0〕2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一批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0〕1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0〕4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二批)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0〕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0〕1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一批)的通知》
离婚赔偿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有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涉及到离婚赔偿的问题。但这种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精神损害,所以受害方很难找到明确的赔偿标准。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
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裁量规则 轻微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一般少量垃圾撒落在地上的处20元罚款。 严重随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罚款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使用的《天津市鑫利泰工贸有限公司热镀锌铁件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酸洗工序氯化氢废气治理措施:酸洗池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进入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配套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挂镀1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酸雾吸收塔风机与排气管道连接处管道存在破损情况,部分废气未经酸雾吸收塔处理直接外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