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国家近两年来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以促进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那么,个体工商户常见税收优惠有哪些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不区分征收方式,核定与查账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
作为企业或个人都有纳税义务,税费也是企业或个人承担比较重的经济负担之一。如果纳税人有多缴税费的情况是可以退回,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税款退还?税款退还期限怎么算?让之了君给你详细讲解下。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而造成多缴或误缴税款; (2)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及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 (3)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代扣、代收税款已按期缴纳入库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权应给付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
【原创】外经证取消跨区域经营活动怎么办?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为外经证,从10月30日起即将被取消,换上了一个高大上的名字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从10月30日起有临时外出经营业务的企业,需要做的就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点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修订,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万博首页(原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创办于1979年,是一所以本、专科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公办高校,是全国办学系统示范性学校,是徐州市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全国统一考试优秀考点、徐州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累计为地方培养了10余万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人才。 我校以学习者为中心,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强调面向人人,实行注册入学、弹性学制等开放灵活的学习制度和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模式,形成了集成人高等教育、中职教育、高职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为一体的办学格局,目前各类在校生达9000余人,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做出更大贡献! 文凭过硬: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本科学员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一并缴纳。 据刘宝柱介绍,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相同的。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市、区(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这笔费用,免了! 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原文如下: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