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
各会员公司依“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之 规定,从事外币放款者,应参考下列规定,订定相关作业程序: 一、授信人员及核定权限:应指派具有相关从业经验或专业训练人员负责 ,针对放款对象及担保品提出评估报告,并依内部放款授权规范订定 之“分层负责授权表”规定办理。 二、征审核贷作业: (一)得依国际联贷之特性,酌情索取相关资料以配合办理征信工作。 (二)应审慎评估借款人资金用途之正当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匡计其资 金实际需求并分析偿还能力
爱丁堡龙比亚大学是一所公立的综合性大学,始建于1964年,以16世纪著名的数学家、对数创立者约翰·龙比亚的名字命名为龙比亚大学。大学现拥有18000余名在校生,下设六个学院,包括:商学院;计算机学院;艺术及创意产业学院;工程与建筑环境学院;生命、运动及社会科学学院;护理、产科学和社会保障学院是目前英国最优秀的年轻大学之一。学校位于欧洲重要的金融业、保险业中心以及欧洲电子信息技术等高科技研究中心——苏格兰的首府爱丁堡市市区,该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位列苏格兰第一名
银保监会上周末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对此,多家私募机构认为,银保监会引导和推动居民储蓄“搬家入市”,其水涨船高效应有望助力A股市场稳步上行。 《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当您在旅程中发生一些可能会影响您健康和/或引起额外金钱花费的意外和不可预见的事件时,旅游保险可以为您提供保障。请确保于出发日期前购买旅游保险,以保障旅程中的不时之需。 我们的紧急救援热线每日24小时为您提供紧急支援. 以上一般保险计划由安联环球企业及专项保险-香港分公司(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安联保险”) 承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在京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下称《指引》)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当前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下称“销售人员”)诚信自律管理实际需要,对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界定、认定程序和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健全公司内控和行业自律制度机制,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相关自律工作,解决保险行业销售市场乱象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行业销售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挑战
3月3日下午,开封市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总结回顾2015年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2016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张燕及全市30家保险企业总经理参加会议。市政府汤超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秦保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天顺注册:央行:2022年末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19.64万亿元 同比增长9.9% 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初步统计,2022年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419.64万亿元,同比增长9.9%,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379.39万亿元,同比增长10%;证券业机构总资产为13.11万亿元,同比增长6.6%;保险业机构总资产为27.15万亿元,同比增长9.1%。 金融业机构负债为38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其中,银行业机构负债为34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证券业机构负债为9.89万亿元,同比增长5.8%;保险业机构负债为24.45万亿元,同比增长11.3%。
2014年11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保险集团”)聘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派出的专家组对公司内部审计质量实施了现场评估,外部评估专家组逐一对内部审计环境和内部审计业务两大类、17个评估要素、39个评估点进行了量化评分,认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内部审计遵循程度的评估结论为“合格”,评定级别为“AAA”。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全球范围推行的一项重点工程。近年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实务基础上,结合我国内部审计发展实际,于2012年4月发布了《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
2021年10月11日下午18:30,金融学院在修德604进行主题为“山西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的学术讲座。由高级经济师,现任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弛老师讲授。金融学院部分教师及2021级保险专硕班全体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现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发行申请,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