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拿到判决书请妥善保管哦! 2019年10月11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张某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该院在审理(2019)晋0522民初23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某拒绝签收并故意撕毁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严惩。 此案例意在警示各位诉讼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一旦遇有法律问题,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应急保障。 《意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综合协同、分工负责,科学应对、法治保障,提出两个阶段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组织完备、协同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更加适应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4执6149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TO》导读:还记得二月时我们曾报导过《国际级专利流氓 IV 告赢赛门铁克,今年五月换趋势科技上法庭》,当初就是 Intellectual Ventures 控告赛门铁克成功,打算继续告趋势科技。 当时的报导获得许多的回响,也让人思考在科技新创的领域上,这些专利流氓真的是阻碍创新的最大元凶。 没想到,时隔两个月,美国法庭驳回了这家专利流氓的专利所有权,不仅让他们告不了趋势科技,连之前赛门铁克一案也说不定将有所变动
11月8日上午台安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台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巨依照法律规定列席。会议由法院院长于德水主持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会议。这是今年以来台安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
春节临近,结算工资、安心过年,是所有打工者最朴实的愿望,人民群众的呼声就是湘阴法院执行工作的方向。12月29日,湘阴法院开展年终执行专项行动。 执行局全员上阵,全力出击,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同时简化审批发放手续,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当天拿到钱款,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本文摘要:泉源: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洪决议逮捕 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唐洪涉嫌徇私枉法、受贿一案由桑植县监察委员会观察终结经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统领移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在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对唐洪作出逮捕决议案件正在进一步管理中。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唐洪涉嫌徇私枉法、受贿一案 由桑植县监察委员会观察终结 经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统领 移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贾跃亭再次因成为“老赖”而受到大众关注。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贾跃亭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河北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红土冀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案件为合同纠纷。 记者注意到,这份限制消费令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显示,法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上述公司申请执行对贾跃亭的民事一案,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庞静,女,汉族,1974年3月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先后在达州市院公诉处、控申处工作,现为达州市院第一检察部主任。2006年来,连续13年年度考核优秀,先后记个人三等功4次、二等功1次,获评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和省“十佳公诉人”、达州市“十佳公诉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个人”“警民亲”活动先进个人和“十佳忠诚卫士”、“‘三八’红旗手”等殊荣,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人才库,2018年11月被最高检记个人一等功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