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4年11月3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根据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近期,有关同志按规定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认真审阅了述职报告并提出重要要求。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
国家禁毒办消息,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3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会上通报了近期中国***类物质整类列管工作进展及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跃进介绍,今年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对***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国家禁毒办随即会同多部门,采取一系列针对性措施,***类物质管控取得明显成效。整类列管以来,中方尚未发现一起制贩走私***类物质犯罪案件
6月14日在京召开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推进会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一年来,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各界大力支持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下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坚持法治德治共彰、严管厚爱并重,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第三方机制建设取得重要成果。 据了解,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不断强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对涉案企业“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刘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且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悉这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后石家庄法院审理的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农贸市场需配备食品安全检测仪吗? 农贸市场作为大型农贸产品的交易地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前来购买所需的水果蔬菜等。但是近几年农贸市场所售的食品也是鱼龙混杂,不少市民反应买到的食品有严重变质等问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应大力使用食品安全检测仪,那么农贸市场需配备食品安全检测仪吗?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四最严格”要求专项行动计划》,通报近年来的工作情况、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三部门决定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四最严格”要求,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问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红网时刻新闻6月1日讯(通讯员 湘瑞轩) 近期,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湘西诚淇服饰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3.53万元。湘西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