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充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6日讯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邹城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案例一:违法行为人胡某某于8月31日11时许,在学府花园小区疫情封控期间,明知封控要求暂时不许外出的政策,以辱骂防控执勤工作人员方式,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新华网南京3月12日电(记者孔祥鑫)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长期令消费者苦恼不已。记者12日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针对“霸王条款”盛行的现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江苏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对“霸王条款”变“事后”监管为“预先”干预。 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且违反公平、诚信等原则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主要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
为优化辖区交通运输环境、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迎接即将到来的国庆长假,9月16日,南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高速交警在南昌南高速收费站开展非法营运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充分加入了科技应用,利用交警大数据,通过高速收费站出入卡口监控报警系统,对非法营运车辆实施精准打击, 卡口有“眼”,违法车辆“无处遁形”。行动当日,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检查过往车辆50台,其中涉嫌非法营运车辆2台,目前对依法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按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
2020年4月3日,市应急局组织召开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 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传达了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9年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了2020年重点工作。彭州市、温江区和青白江区应急局分别就化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医药化工精准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整治等做了经验交流发言
中国新闻导报讯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大多市民对这三种农产品的"身份"颇为模糊。昨日,"民生直通车全国两会"特别栏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做客,对此进行解读。 永昌介绍,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者层级不同,对土壤、水、空气等环境要求分别呈梯级上升态势
“十二五”时期,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2%;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5%以上——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所确定的目标。 《意见》共8部分21条,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刊发。 《意见》开宗明义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央视独家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提升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降低损害后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楚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前期已开展宣传提示和警告的基础上,决定自即日起常态化开展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汽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并将对“不戴安全头盔”和“不系安全带”的执法检查延伸至摩托车乘坐人员和汽车前、后排乘坐人员,依法实施罚款、记分。同时,倡导和督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自觉规范戴安全头盔。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六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工作,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湖北省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查处货车超载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未达3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30%以上不足10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记6分;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100%以上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记6分。 1月4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货车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执纪要求,依法查处货车超载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