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注册微图网的方式有两种,使用手机注册或是第三方账号登录
注册微图网的方式有两种,使用手机注册或是第三方账号登录。 2. 点击“发送验证码”后,填写您收到的手机短信验证码6位数字。 3. 设置您的登录密码,并再次填入相同的密码以保留您的密码准确性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