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ghz
2.仅适用于无线电设备
2.仅适用于无线电设备,不再适用于电信终端产品 (TTE); 3.规定无线电设备的频率范围从原来9KHz - 3000GHz改为0 - 3000GHz,取消了下限,此项改变预计会促使ETSI出台协调标准及ECO(欧洲通信办公室)定义频率分配; 5.包括使用无线电波传播特性来确定位置的“无线电定位设备”,如雷达; 6.不带无线电功能的有线通信终端产品将不受CE认证RED指令规管; 7.不少更新规范涉及Wi-Fi、蓝牙与短距离通讯设备,对测试报告以及研发设计提出相应更新要求; 8.无线电设备的评估必须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内进行,否则不能贴上“CE”标志,不在欧盟销售的产品不能贴”CE”标志。
1、射频能量:从9khz-3000ghz射频频谱内任一个频率
1、射频能量:从9KHz-3000GHz射频频谱内任一个频率的电磁能量。 2、有害干扰:使无线通信系统受到阻碍和多次中断,无线导航系统或其它的安全系统受到危险或使其性能急速降低的干扰。 3、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国内使用的或具有相似目的的设备不包括电信领域方面的应用,主要设计于为工业,科学和医疗方面产生RF能量的设备和器具;典型的ISM设备主要应用在物理,生物和化学效应,例如在加热方面,机械振动,带电粒子的加速度. 4、产品主要分为四类:无意发射设备、有意发射设备、不用许可证的个人通讯设备、不用许可证的国家的基础信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