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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原则上如系以现金定额补助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部分,不论营利事业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认属为各该员工补助性质所得,至该补助是否须并计员工所得课税?相关规定分述如下: 一、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 二、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旅游部分,依该营利事业是否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之情形,分别说明如下: (1)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 (2)营利事业系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