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林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