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
1月7日至8日,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市重点工程处连续约谈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负责人。会议由处主要领导主持,欠薪线索投诉人代表参加。 约谈会逐项通报了投诉欠薪线索,认真听取投诉人情况说明,要求涉诉企业明确处理意见和办结时间,逐项回应诉求,现场解决投诉38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6第1批) 核心提示: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品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酒类,焙烤食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咖啡,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蜂产品,冷冻饮品,罐头,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22大类,共抽检样品257批次,合格250批次,不合格7批次。 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要求,现将河北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16第1批)予以公告。 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品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酒类,焙烤食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咖啡,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蜂产品,冷冻饮品,罐头,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22大类,共抽检样品257批次,合格250批次,不合格7批次,具体样品信息附后
与此同时,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账款回收期延长。在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背景下,切实解决好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据了解,广东是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数量超过500万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范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zfbgs111@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编: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将“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近期,岚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县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重点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本次监督抽检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大环节,以居民消费量大的肉蛋、果蔬、水产等食用农产品,以及米面油、饮料、调味品、餐饮食品等加工食品为重点抽检对象
8月24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通报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称,近期,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8类314批次样品,检验合格308批次,不合格6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食品伙伴网讯 近期,河北省食药监局对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酒类,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等10类食品38批次样品进行抽检,16日,抽检结果出炉,3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占1批次,为石家庄市丸京干果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油,苯并[a]芘检出值14.4μg/kg。 苯并[a]芘是一种芳烃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修订草案按照各方都认可的药品分类,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并将原《药品管理法》“按照假药论处”“按照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