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取控制
新北地方法院认为“t点”既非修正前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3条
新北地方法院认为“T点”既非修正前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之电子票证,亦不具备自动扣款功能,实非修正前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所欲规范之电子票证,其理由如下: 1. “T点”(含会员虚拟账号)本身并不具有“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储存金钱价值,并含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 由立法者于立法当时系以国内外发行之交通票证为其立法讨论对象,而此种交通票证乃智能卡,票证资料即是储存在可保存资料的内存上,故智能卡本身即具有资料的运算、存取控制及储存功能,而“T点”(含会员虚拟账号)本身并不具有“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储存金钱价值,并含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只是能使用于透过8591网站所完成之网络游戏虚拟宝物、钱币或游戏点数买卖交易之交易媒介功能。 “T点”运作模式中,数字科技公司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