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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具有文化艺术领域特殊专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曾担任国际艺术组织会员或文化艺术相关之政府机关(构)、民间组织要职者。 (二) 现任或曾任办理国际艺术活动(指标性艺术节等艺文活动)之主要或重要成员。 (三) 曾获得国内外认可竞赛之得奖者或担任评审
依据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具有文化艺术领域特殊专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曾担任国际艺术组织会员或文化艺术相关之政府机关(构)、民间组织要职者。 (二) 现任或曾任办理国际艺术活动(指标性艺术节等艺文活动)之主要或重要成员。 (三) 曾获得国内外认可竞赛之得奖者或担任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