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具有文化艺术领域特殊专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曾担任国际艺术组织会员或文化艺术相关之政府机关(构)、民间组织要职者。

(二) 现任或曾任办理国际艺术活动(指标性艺术节等艺文活动)之主要或重要成员。

(三) 曾获得国内外认可竞赛之得奖者或担任评审。

(二) 现任或曾任办理国际艺术活动(指标性艺术博览会、双年展等艺文活动)之主要或重要成员。

(一) 现任或曾任国际权威性媒体、出版社主编或高阶主管、版权经纪人,并从事出版或大众传播工作经验十年以上之专业人士。

(二) 现任或曾任出版或相关大众传播科系国外大学教授。

(三) 获有出版相关领域之博士学位,并曾获国际学术奖。

(四) 曾于其所属国或国际获得出版相关领域之最高奖项。

(五) 曾担任国际重要出版相关领域之策展人。

(一) 曾入围或获得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订定之“电影事业暨电影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影展奖励辅导执行要点”所称第一类国际影展竞赛单元或平行单元奖项。

(三) 曾入围或获得美国艾美奖(Emmy Award)或英国电影和电视艺术学院电视奖(the BAFTAs)或韩国首尔国际电视剧奖(SDA)等国际性电视奖项。

(一) 曾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竞赛之得奖者。

(二) 曾受国内或国际认可之组织或其他国家政府认证为工艺技术保存者。

(一) 曾任我国或他国政府机关文化艺术部门或依法设置之文化艺术机构专业或专门技术、研究部门人员,并于任职期间从事文化艺术相关业务,表现优秀者。

(二) 现任或曾任国际艺文非政府组织人员,并于任职期间从事文化艺术相关业务,表现优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