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黄就办〔2020〕8号)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为便于准确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失业补助金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为应对疫情影响,在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具有明显的救急救困性,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补助金快速便捷地发到失业人员手中,以缓解其基本生活压力,回应群众期盼,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只可申领1次,不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为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进一步夯实养老保障制度基础,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各地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务实高效,在底前完成划转工作。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划转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据介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按照最低标准参保的人员,每个月的保险费也会随之增加。 以在职职工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分别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则不需要缴费,根据各自的缴费比例8%、2%、1%,以及最低缴费基数1973元计算,那么他每个月需要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分别为157.84元、39.46元、19.73元。而去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794元,他的各项社会保险需承担的保险费用分别为143.52元、35.88元、17.94元
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970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2021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尚未公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县人社局进一步压实责任,创新举措,“三强化”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强化新政策宣传培训。组织乡镇业务经办员参加政策培训,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参保范围、缴费及补贴、养老待遇以及参保缴费的业务经办流程等内容,逐一解答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拟订城镇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基金中央调剂办法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率确定办法和参保缴费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的整体业务知识水平,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扩展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知识面,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9月20日上午,区人社事务中心基层建设科于市民服务中心9楼923房间,组织全体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 此次学习由档案代理科的董连霞讲解养老保险相关业务流程,从正常退休申报、特殊工种申报、病退申报,退休三年预审等几个方面展开,同时对协理员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根据《360足球直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6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规定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找到新的工作,绝大多数职场人都会有“试用期”。那么,试用期要上社保吗?哪些钱不能少拿?试用期能延长吗?关于试用期的这些问题,一起来了解。(招聘、求职→盘锦人才网) 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