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黄就办〔2020〕8号)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为便于准确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失业补助金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为应对疫情影响,在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具有明显的救急救困性,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补助金快速便捷地发到失业人员手中,以缓解其基本生活压力,回应群众期盼,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只可申领1次,不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未发放的失业补助金期限不予保留。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最后一次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失业补助金。
申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