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发出公告,简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往中国内地的货物,以执行有关优惠贸易安排下“直接运输”条款的原产地管理要求。由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下称“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的规定,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的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提醒: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提醒: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 与此前政策相比,《公告》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地 址:宜山路515号2号18楼整层(3.4.9号线宜山路站)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也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其年检的范围、时限、提交的材料、年检审查内容、年检的结果、未检企业的处理等与内资企业年检相同,与内资企业年检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内资企业申报年检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申报,也可以通过企业登记机关的网上年检申报系统网上申报。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年检,并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检。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 9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年检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除上述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 1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介绍2019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情况,并答记者问。据海关统计,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2.91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2.8%。其中,出口12.48万亿元,增长5.2%;进口10.43万亿元,下降0.1%;贸易顺差2.05万亿元,扩大44.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及时掌握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相关情况,请各地将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措施、办法及工作要求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商务部。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
2020年4月25日,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验收)。 2020年4月26日,新冠检测试剂获批出口的首批企业总共39家
2015年1月29日-30日,由官方中福连环夺宝和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科学与安全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企业防扩散自律合规研讨班”在重庆举行。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期间,来自联合国和国王学院的外方学者向与会企业介绍了防扩散和出口管制领域的最新国际形式和动态;来自外交部军控司、海关总署、海关防辐射探测培训中心和协会的官员与专家向企业讲解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来自保利科技、北方公司和中设公司的代表向其他企业介绍了本企业在自律合规方面的经验。 协会已连续四年与国王学院合作举办此类研讨班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擅长办理各类业务及个人资产管理,财富传承规划。 曾经或正在担任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领先国际投资(广州)有限公司、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兴(广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单位和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上海诚泰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穗城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装饰公司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政府单位成功代理多起各类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案件。 本律师于2010年参加了由司法部、团中央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提供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服务,成为广东省第一个“1+1”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