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出公告,简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往中国内地的货物,以执行有关优惠贸易安排下“直接运输”条款的原产地管理要求。由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下称“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的规定,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的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