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
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修改?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换发、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致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向主管财政部门现场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且只能变更一次。
5月25日,未来论坛深圳技术峰会在深圳蛇口举行。深圳市副市长王立新在会上表示,要抢抓粤港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为此,深圳市每年拿出1/3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在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会超过40个亿;同时,在境外人才引进政策方面,来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短缺人才将享受15%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6月17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推进学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落实学会各项工作,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会费收交工作通知如下: 1.依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员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的,经学会秘书处提示、催交后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交纳的会费,严格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本会宗旨和本会任务召开各项会议、开展各项活动,以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专业(工作)委员会等奖励。 3.对会员交纳的会费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合理支出,节约使用,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等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商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了《关于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有关事项批复的函》(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9月9日至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息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 二、信息公开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一、审核时间:2022年10月25日至11月14日(线下审核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 二、审核人员范围:2021年和2022年两年内通过三科考试科目的考生和2022年一次性通过三科考试科目的考生,其余不参加审核。 (一)审核方式分为线上审核和线下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含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审核方式,1996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必须参加线下审核
两部委印发《“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管理办法》 本文摘要:近日,财政部水利部公布关于印发《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配套改建绩效管理办法》的通报,管理办法具体:增效配套改建项目竣工竣工验收后,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以河流为单元积极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核定的绩效等次展开奖惩。河流绩效评价报告须要展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