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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长期发展利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兼筹并顾
基于国家长期发展利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兼筹并顾,于一九九四年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各种开发行为,在规划阶段应同时考量环境因素,不合乎规定者,不得开发,以达永续发展之目标。 现行环境影响评估法之评估方式为二阶段环评的架构。在第一阶段环境影响评估的部分,开发单位应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保主管机关审查(包含专案小组初审会议及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 审查结果如认为不须进行第二阶段环评,则仅须于实际开发前进行公开说明会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