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长期发展利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兼筹并顾,于一九九四年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各种开发行为,在规划阶段应同时考量环境因素,不合乎规定者,不得开发,以达永续发展之目标。
现行环境影响评估法之评估方式为二阶段环评的架构。在第一阶段环境影响评估的部分,开发单位应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保主管机关审查(包含专案小组初审会议及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 审查结果如认为不须进行第二阶段环评,则仅须于实际开发前进行公开说明会即可。如果审查发现开发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之虞,就必须进入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开发单位应办理公众阅览及公开说明会等事宜,再经由环保主管机关办理范畴界定会议后,据此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现场勘察及公听会后,转送环保主管机关审查,如经审核许可,开发单位须依照承诺事项及主管机关审查结论切实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估流程请见下图。
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程序 ,旨在事前防范开发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开发行为许可后,开发单位是否依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所载之内容及审查结论切实执行,实乃环境影响评估能否发挥预防及减轻污染之前提。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8条规定,环保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开发单位之环境影响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及审查结论执行情形,以落实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藉以达成环境保护之目的。
如经环保主管机关查获未依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所载之内容及审查结论切实执行,即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将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裁处。
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通过审查之个案共208件,其中包含经行政院环保署审查通过之环评个案,因法令修正权限移转直辖市、县(市)政府之案件。若以行政区域来区分案件之分布性,行政区最多列管环评案件数为鼓山区21件,其次为小港区20件、前镇区19件及冈山区14件等;以开发计划类别区分,最多为高楼建筑类51件、其次为环境保护工程类39件、文教建设类24件以及工厂设立类21件等。
我国EIA制度自83年12月30日“环境影响评估法”经总统明令公布实施,此一法案之实施,正式宣示我国环境保护之工作,将由消极之事后补救,转为积极之事前预防,并可有效减轻或避免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之影响,俾维护环境品质。环境影响评估法实施后,于88、91及92年三次修正。修正后之环评法共分四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评估与审查及监督、罚则、附则等。而开发行为是否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作业,亦可查询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之条文,针对各类型之开发及其开发基地位置内容之说明均于该法条文中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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