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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创科(01632)宣布,吴江涛因工作调整,自11月30日起辞任公司首席执行官职务,但留任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并将继续为集团的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提供服务。同日起,公司执行董事陶静远已获委任为首席执行官。另外,李佳因个人原因已于11月30日提出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同日起,赖晓鹏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平 台:钉钉(请扫描直播二维码进入) 本讲座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讲解,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等知识,提升学生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降低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主讲人简介: 张融,男,广西浦北人,民商法学博士,新萄京ag65609com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目前承担本科生《人格权法》等课程的教学,曾发表《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探析——人格权抑或财产权》《论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为视角》《试探裁判文书上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等相关论文30余篇,主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机制研究”等多项相关课题
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 《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的定位是:将一国之法律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三大法域,以此为基点,对其中的两大法域——私法与社会法做基础理论层面的比较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造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基本理论范式。大陆法系关于私法与社会法关系的既有研究,就基础理论层面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呈停滞不前的状态;当下,多为针对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的具体性研究。《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的价值在于:揭示出在私法与社会法中,“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与责任及诉讼程序均有本质性区别;据此,才形成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域,需要确立两套不同的基本理论范式,以具体指导人们的法律实践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提高在职人员法律业务素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拟在北京举办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课程研修班。 法学院前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成为引领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 67年来,人大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
8月23日,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在此次会议上,协会向我司张杰董事长颁发了“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副会长”铭牌。同时,我司也成为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张杰董事长的当选,充分显示了行业内对张杰董事长,以及由他领导的三聚阳光公司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所做不懈努力与突出贡献的高度认可
孙少山律师,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委员,曾荣获各级政府颁发的优秀律师称号并发表了多篇获奖的优秀论文。 孙少山律师执业近20年,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长期担任政府、大中型企业及各种民间组织的法律顾问。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孙少山律师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甘肃政法大学简介:原甘肃政法学院,位于地处西北政治、经济、交通中心的甘肃省兰州市。甘肃政法学院始建于1956年,是一所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前身为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现设有法学院、公安分院、管理学院、人文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行政学院、艺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人民武装分院、东方现代管理学院等 10个二级学院和外语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甘肃省政法干部培训中心等教学单位
蒋新苗,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东安人。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瑞士联邦司法部比较法研究所和德国科隆大学高级访问教授
本文摘要:中国银行业境内外总资产约178.8万亿元。中新社北京5月8日电 (记者陈康亮)根据中国银监会8日透露的数据,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8.8万亿元(人民币,折合),同比快速增长12.07%;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5.8万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1.48%;资产和负债总额的增长速度皆远逊去年四季度的水平。 简介:中国银行业境内外总资产约178.8万亿元
男女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年xx月xx日生儿子,但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与XXX年XX月XX日离婚,离婚后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办理复婚,现因夫妻感情又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自愿离婚。 儿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元/月,一年一付,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包括学费、生活费、女方应付至儿子大学毕业。(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每年适当递增位 %),但如遇儿子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需较大开支,由双方各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