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月29日上午,为进一步听取有关慈善组织对慈善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民政部副部长邹铭率全国人大、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赴北京市进行调研考察。李适时主任表示,为了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全国人大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和修改慈善法草案,本次调研将就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目的就是把慈善法草案修改的更好。 调研组首先考察了北京京华公益基金会,对基金会的发展、运作和管理予以肯定
中新社北京7月8日电 中国有关部门正在推进完善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这是记者8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座谈会当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1月20日组织召开在甘全国人大代表集中研读讨论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集中听取在甘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解放军某部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任王明孝等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出席。 会上,代表们学习了全国人大民法总则研读学习专题会议的主要精神,观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辅导报告视频
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制定网络安全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 (田兴春 刘茸)新消法比原来加强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关于经营者欺诈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的赔偿,是把侵权责任法在消保领域的具体化。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今天上午表示的。 贾东明表示,惩罚性赔偿是常委会审议中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对惩罚性赔偿作了两款规定
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这个大背景下,制定网络安全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欧媚)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URL])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为深入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月30日下午,舒城县司法局组织县直行政执法单位参加了司法部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视频培训会。本次培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同志进行远程视频讲授。从行政处罚法修订的背景情况、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现场对行政处罚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合同违约怎么办?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造成了极其巨大的影响,对于感染冠状病毒的患者和家属而言可能面临长时间的生死煎熬;对于没有感染的居民而言也面临着长时间在家隔离及临时性的出行采购等期间的巨大心理压力;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可能是经历了一个多年难遇的超长假期,也可能在复工的时候收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公司解散清算的通知;对于广大的企业主而言,可能不仅面临着对自己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方面的担心和忧虑,还有包括对自己经营的公司在这场疫情防控期间能否继续经营下去的痛苦煎熬。截至目前媒体报道中已经看到有些公司宣布解散公司的新闻,那么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因为在疫情防控前已经签署的合同履行不能产生违约时相关的违约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呢?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时一方能否以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减轻违约责任是目前大部分企业主将直接面对的问题。由于在本次疫情发生前仅有曾经的非典疫情期间产生过较多的生效诉讼案例,大状经过检索发现不同的法院共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部分法院认为疫情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 2、部分法院认为疫情导致经营受到影响,发生了当事双方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形,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畴,属于情势变更; 3、部分法院认为疫情属于商业风险,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