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8121602
案名 检送修正“海岸地区范围”暨公告文1份
案名 检送修正“海岸地区范围”暨公告文1份,请贵所配合张贴辖内各公告栏及村里办公室周知(公告文请贵所自行影印),请查照。 一、依据内政部107年8月3日台内营字第10708121602号函办理。 二、依海岸管理法第5条规定 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于本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划定海岸地区范围后公告之,并应将划定结果于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分别公开展览;其展览期间,不得少于30日,并应登载于政府公报、新闻纸,并得以互联网或其他适当方法广泛周知;其变更或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