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 检送修正“海岸地区范围”暨公告文1份,请贵所配合张贴辖内各公告栏及村里办公室周知(公告文请贵所自行影印),请查照。

一、依据内政部107年8月3日台内营字第10708121602号函办理。 二、依海岸管理法第5条规定 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于本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划定海岸地区范围后公告之,并应将划定结果于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分别公开展览;其展览期间,不得少于30日,并应登载于政府公报、新闻纸,并得以互联网或其他适当方法广泛周知;其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三、本案修正“海岸地区范围”,经内政部营建署107年6月22日召开研商会议会商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并经内政部107年8月3日修正公告。 四、本案公开展览期间自民国108年8月30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请贵所配合张贴辖内各公告栏及村里办公室周知。 五、本案公告文请径自云林县互联网城乡发展资讯服务网([URL])下载及阅览。另修正“海岸地区范围”请至内政部营建署网站(http://www.cpami.gov.tw)之“首页/营建署家族/综合计划组/海岸管理专区/四、海岸地区范围”内下载。 六、副本抄送本府行政处,请将本案公告文(详附件)登载于县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