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6629
第8526629号“丰田丰”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徐金福即本
第8526629号“丰田丰”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徐金福(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水龙头、地漏等商品上。2013年6月28日,丰田汽车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14840号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是世界最著名的汽车公司之一,其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的“丰田”商标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