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
领导,您好!我们单位属于郑州经开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在想办理变更法人的事情,我们的材料交给经开区民政局,经开区民政局交到郑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给打回来了,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先变更法人,市民政局才给办理,然后我去市卫健委办理医疗机构法人变更,市卫健委说民政局先办理变更,他们才受理变更,现在市民政局和市卫健委不给我办理变更法人的事情。我想问一下,到底是应该市民政局先办理还是市卫健委先办理法人变更?望回复,谢谢! 亲爱的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您所反映的“民办非营利的医疗机构变更法人的问题”今年我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豫发改社会〔2019〕404号),其中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人变更的事项进行细化,对您咨询事项,我委高度重视,并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进行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于2018年4月,是一家集标准化科研、政府服务、企业咨询和人才培训于一体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上虞标准化研究院是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三方共同成立,其定位是利用政府资源、高端专家和人才培训等三方优势,结合浙江省绍兴市产业特点,重点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生态、传统产业提档升级等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及监督实施、政策规划和标准化战略等研究,并通过总结经验形成标准化试点、实施标准化助力产业战略,打造全省标准化工作“新样板”,最终为浙江省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政府治理和行业转型等提供重要标准支撑和人才保障。目前我院办公区占地约1200平米,成员17人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于1991年在上海市建立。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也相继试行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